中山市三角镇污水“厂网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由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中山市三角镇污水“厂网一体化”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DZY2022011904)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3月17日在法定媒体发布,本项目投标人网上提疑结束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17时00分,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问:商务技术评分表3:企业管理水平 投标人2007年至投标截止日其运营的项目在投标人运营期间获得省级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或以上(绿牌)的达20次得10分,每减少1次减1分,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的该项不得分。 注:需提供运营合同文件的复印件(盖公章)、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 http://gdee.gd.gov.cn/查询结果(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如属于控股下属企业符合要求的获奖情况均予以认可,但须提供其证明资料。 我公司疑问: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下称“本办法”)“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第六条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可知对于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企业自主自愿参评行为,本项评分限制投标单位为参评单位才能得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根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本项评分设置不合理。修改建议:本项评分考察企业管理水平,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获得“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每获得一项证书得3.5分,满分10分。注: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的查询结果(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该文件所阐述的“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其参评与否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企业自主自愿参评行为。其中中山市属地内污水处理厂企业均被纳入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内,结合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中含有污水厂委托运营的内容,故将省级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做为企业管理水平评分考察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非属于企业的“业绩”或者“奖项”,而是国务院环保部门为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所设立的评价体系,将该体系评价纳入招标的加分范畴,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本项为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条件为择优评审项,并非资格条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情况参与竞争,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本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文件有不符之处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中山市三角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