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汽车、生产及公务用车和财产保险服务资格项目答疑及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共汽车、生产及公务用车和财产保险服务资格项目(项目编号:ZSXCTAS2111116G)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现作如下回复及澄清:
一、质疑及回复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6页(四)生产及公务用车 第4点公务用车:2辆,购买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按100万元/辆保额投保)、车辆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按10万元/人保额投保); 事实依据:按照银保监局最新商业车险条款,车损险包含了车辆盗抢险责任,现“车辆盗抢险”无法单独承保。
答:经核实,同意修改招标文件第6页(四)生产及公务用车的第4点为:公务用车:2辆,购买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按100万元/辆保额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10万元/人保额投保);详见本公告“二、澄清内容”。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20页,理赔服务要求第13点 事故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属中标人理赔范围(不管车辆有无损坏或不能提供正式发票但处理事故必须发生的费用); 事实依据:由于部分车辆只买交强险,没有购买商业险。按照行业条例要求仅可赔偿第三者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其他间接损失或者标的车一方损失不在条款赔偿的责任范围。
答:经核实,同意修改招标文件第20页,理赔服务要求第13点为:事故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属中标人理赔范围。详见本公告“二、澄清内容”。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18页,★3.所有保险费凭发票支付,每年总费用不能超过投标保险费用总报价,超出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事实依据:根据监管合规要求,目前所有车险是见费出单险种,需先支付保费再开具保单发票。
答:经核实,同意修改招标文件第18页,★3为: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保险费三日内开具相关的保单发票,每年总费用不能超过投标保险费用总报价,超出部分由中标人承担。详见本公告“二、澄清内容”。
质疑事项4: 品目二:公交站场车辆停泊险 事实依据: 该险种要求的保险责任为财产综合保险,按照银保监局的监管制度,已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不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无法通过财产综合保险进行承保。
答:招标人认为,招标人的公交站场停车场与社会停车场是同一属性和功能,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停车场应承担损害风险。同时,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公交车辆也具有财产的属性,在公交车静止停放在停车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自燃等损害应属财产的损失风险。
质疑事项5: 招标文件第20页,理赔服务要求第15点 承运人险出险时,只要产生经济损失,投标人在任何责任下都必须按照实际损失在承运人险赔偿额度内全额赔偿; 事实依据:按照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标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答:经核实,同意相应修改招标文件第20页,理赔服务要求第15点为:承运人险出险时,投标人必须按照实际损失在承运人险赔偿额度内全额赔偿。详见本公告“二、澄清内容”。
二、澄清内容
1、品目一中的公务用车:2辆,购买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按100万元/辆保额投保)、车辆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按10万元/人保额投保)。
澄清为:公务用车:2辆,购买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按100万元/辆保额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10万元/人保额投保)。
2、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理赔服务要求中的第13点:事故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属中标人理赔范围(不管车辆有无损坏或不能提供正式发票但处理事故必须发生的费用)。
澄清为:事故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属中标人理赔范围。
3、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保险费的投标最高限价及结算方式中的★3.所有保险费凭发票支付,每年总费用不能超过投标保险费用总报价,超出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澄清为: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保险费三日内开具相关的保单发票,每年总费用不能超过投标保险费用总报价,超出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4、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理赔服务要求中的第15点:承运人险出险时,只要产生经济损失,投标人在任何责任下都必须按照实际损失在承运人险赔偿额度内全额赔偿。
澄清为:承运人险出险时,投标人按照实际损失在承运人险赔偿额度内全额赔偿。
三、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与本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7日